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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有“输血功能”的民间金融,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中的融资瓶颈,提高了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但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相互冲突、法律监管的缺位、政府导向的不明,加之“草根金融”自身的松散性与盲目性,不仅使金融领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也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了负面效应。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压制打击,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高效规范的法律监管,以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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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的张力和博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文荣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12):103-105
近几年来,浙江宣判了多起集资诈骗案犯死刑,特别是吴英案,在法学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产生了极大的轰动。法律规范基于维护金融监管秩序、促进融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培育市场信用的目的。对草根金融实施“高强度”的监管政策。然而,作为具有民营企业“输血功能”的民间借贷,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融资瓶颈,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凸显。二者如何协调,是法律规范继续指引法律实践。抑或是法律实践推动立法的改革?笔者试图在私法自治与公法管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重构相关法律规范。予以民间借贷合法化并辅以相应的监控制度达到缓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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