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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江某驾驶吴某的轿车与姜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赔偿其车辆加速折旧损失费8238.9元。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吴某提供了借用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借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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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6日10时,江苏省海安县张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行经县城一环岛,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轿车在超越张某时,张某跌倒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由于在勘查中未提取到碰撞痕迹,交警认定事实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事故处理中发现,王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最高保额为50000元。2006年2月20日,海安县人民医院对张某作出右膝创伤性关节功能受限的鉴定结论,二次手术费用需四千元左右,休息一月,护理半个月。后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据张某计算,共花去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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