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1.
2.
3.
4.
5.
一、破产前欠税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金,法院或清算组应认真核对和确认.申报欠税时应注意: 相似文献
6.
仇应波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6):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有些单位按规定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所谓"外币",指的是人民币以外的所有货币,包括港元、澳门元、新台币及所有的外国货币. 相似文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破产)(以下合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8.
l、审计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23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说明等材料,“并附审计报告”。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