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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实践中,上市公司多偏好于长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但这种损害并非都不合理,只有不公平损害才需要规制。‘一刀切’的强制规定不仅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且损害公司自治。股利分配政策中中小股东利益被不公损害的根源在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故而应当尊重公司自治,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主,辅以司法介入作为补充,以求对中小股股东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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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制度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防止股东滥用提案权,也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举措。而由董事会享有审查权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是现行法下的必然选择。在肯定董事会的审查权这一前提之下,为防止董事会滥用审查权,应当明晰股东大会职权与完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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