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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对上述条款中“使用”和“销售”的涵义存有误解,将其简单化、片面化地等同于日常语境中的涵义。能否准确理解“使用”和“销售”的涵义,关系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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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检验检疫局受理的首起行政复议案以申请人撤回申请,认错服罚而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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