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郗璐璐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2)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和47条对经营者违法实施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做出了概括性规定,即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行政罚款.发改委于2016年起草的《罚款指南》征求意见稿对罚款裁量标准的确定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考量因素.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罚款裁量标准,我国在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可适当借鉴日本课征金制度对规模不同、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区别对待,以及欧盟罚金制度中对违法垄断行为所影响的地域范围大小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的做法,增加行政罚款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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