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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姗姗 《商》2014,(7):287-287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理解。大体而言,分别从公民宪法性权利和刑事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主要存有两种理解:其一,宪法性权利。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其二,刑事诉讼权利。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但一般来说,不论从哪种角度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本文所论述的重点。主要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所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之一的沉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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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姗姗 《商》2014,(4):156-157
程序性辩护是指通过指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进而宣告其违法和无效的辩护制度。即依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作出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抗辩,从而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由此可见,程序性辩护表现为一种积极进攻的新型辩护形态,具有着鲜明的程序法制、司法民主和保障人权等特点。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最为普适的程序性辩护形式只有两种,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本文仅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展开论述,通过对其新发展的阐述发现制度的不足,最后相应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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