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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某农信社为了将某酒店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农信社,支付了6万元给当地一家商业银行。原来,该酒店的房屋产权证抵押在农信社,而土地使用权证则抵押在某商业银行。该农信社为落实债权,按照规定必须要向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而发生上述一幕。如果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以后发生同类抵押贷款,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因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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