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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矿业权制度随着"公法私法化"进程,从单一公法规制转变为公私法双重规制。矿业权的取得采行政许可方式,但引入合同方式表达双方权利义务,矿业权制度因此被称为"行政许可加合同"。行政许可解决的是经济管制问题;合同涉及的是商品经济中的契约自由问题。可见,依"解禁说"解读矿业权制度中行政许可的本质只能是:在普遍禁止的原则下,为实现中国最大多数人最长远的最大利益方可将禁止予以解除。所以矿业权制度中的合同必须体现自然资源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总之,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是矿业权制度改革的永恒主题,矿业权市场配置要囿于正当程序界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之"篱笆墙",矿业权市场配置须依最大多数人最长远的最大利益为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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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在能源领域就是要依照具有"小宪法"之称的《能源法》来调整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快能源立法的速度,提高能源立法的质量,发挥能源立法对法治能源的推动作用,使涉及能源领域的法律行为能够于法有据,解决能源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而解决能源发展之中的各种矛盾或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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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守护”下的矿业权流转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矿"所意味的是公法调整的必然性,"业"所包含的是私权性和流转性,而这无疑地体现着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的方向。在我国,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在早期表现为高度集中、政府计划授予且无偿开采的利用形式。这就往往会产生某种难以彻底遏制变的对国家资源浪费的放任,以及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目前,我国物权制度正在经历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将一部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权出让给其他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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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立法的困境逼迫着我们寻找一条新路以探求矿业立法所应当遵循的立法模式。以系统哲学理论作为统筹,以系统哲学理论为基点阐发一部具有整体性或是融贯性的法律所应当具备的开放性和独立性。持开放性而得以祛除狭隘理论争议之弊且得以与外界有益互动;持独立性而得以立法内部结构之完整。此外,基于实践活动的客观现实性,探讨开放性和独立性所应当立足的法学理论的客观规律和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学理论的客观规律要求立法所涉及之体系、概念等应当摆脱于无益的理论争议而着眼于切实之立法需要;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立法应忠实于其调整之社会关系所蕴含的产业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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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第一,永清的做法是"先托后征",土地银行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法人关系,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第二,在于股权换地权.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农村土地,除了属于国家的之外,都属于集体所有,没有属于农民个人的.我们从讲法律的层面上讲,一定要讲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是农民共同所有.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并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仅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永清的做法,在这个问题上沿袭了当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思路,方向是对的,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