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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低税率的设计以及税收中性的特征,决定其缺乏对娱乐业调节的意旨和可行性。为更好地引导消费,娱乐业在整体“减负”的同时也应该“加负”。现阶段应该将日渐大众化的娱乐业与奢侈性娱乐服务业进行分类别、分行业征税,把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应地扩大到无形的服务产品,对大众娱乐业继续按照增值税征收,将奢侈性娱乐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与增值税相互配合,既有利于引导消费行为,调节过高收入,也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控制过度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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