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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流转不宜受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德华 《中国土地》2005,(11):32-33
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尚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转让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登上市场交易的“大雅之堂”,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权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按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笔者认为,物权立法不宜再对宅基地流转进行限制。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利弊为什么限制宅基地转让?…  相似文献   
2.
一、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认定应由规划、房管部门分工负责 对于业主共有房屋范围的界定,《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做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由谁认定以及认定的程序,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让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往往会利用多数购房人相对外行等信息不对称,借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公约等形式,将一些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写在自己名下,在卖房之初就让业主签字;甚至不通过约定,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直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规划、房管部门应各负其责。“房屋用途”由规划部门在前期规划环节中确定,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给房屋贴上用途“条码”。  相似文献   
3.
4月29日晚央视经济频道播出《安得广厦千万间》专题,说的是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分配购买环节出了一些漏洞.如倒卖房号(一个房号卖16万元)、骗购等问题。电视台邀请了多名专家参与讨论,出谋划策。受其启发,笔者也想说点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4.
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又可称“公共事业”、“公共用途”等,是指关系广大公众全局、整体、长远的发展和利益,以公众性、公益性、非营业性为特征,它相对个体、局部利益而言,一般由国家或政府来代表。它直接造福于公众而不是个别人。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公益性问题,市场做不了的只能由政府来做。各国立法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有的做概括性规定,有的是列举性规定,有的兼采概括与列举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在涉及城市拆迁及土地收回、土地征用时,都是采取“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的需要”等概括性规定。它包括公共道路、广场、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由于我国城市建设起步晚,长期不太重视规划,采取粗放式发展,加上城建资金不足,配套建设受到影响等,留下相当多的后遗症,当前旧城改建的任务很重。因此,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可以调整使用土地。这在《土地管理法》第58条单列出来,事实上这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按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需要登记,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农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对经合法批准建设及历史性合法占用的房屋,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颁发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同时,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流转也受到明显限制,这体现在转让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本集体同  相似文献   
6.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需要登记,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对经合法批准建设及历史合法占用的房屋,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制度与实际存在着明显碰撞。  相似文献   
7.
案例:某开发公司2000年开发了一个小区,小区内规划了两间设备室(每间53平方米),还有一栋楼首层为架空层(360平方米)。2003年该公司申报并经核准将上述房产登记为公司所有(办了三本房产证)。后来,开发公司利用架空层建设分隔车库准备销售,被小区业主发现。  相似文献   
8.
早在10年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又称"23号文件")就确定了清晰的住房供应体系,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  相似文献   
9.
正有着50多年历史的户籍制度,日前终于揭开了新的一页。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这次改革将对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带来哪些利好呢?一、农民进城,形成大迁徙潮任何改革都是一次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农民来说,是继1980年耕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分田到户)之后的又一次重大  相似文献   
10.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误区”,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两种不同性质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法律意义不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本质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房屋所有权者和土地使用权者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并对房屋所有权者和土地所有权者给予合法补偿的行为。它们区别在于:其一,前者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处置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把自己的权益收回来),重新调整使用土地,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后者是国家行使征地权,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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