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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少芳 《魅力中国》2013,(5):334-336
以《民法通则》为标志的民事立法25年来,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如影随行。主要形式有管理性规范作效力性规范的抗辩,物权效力作债权效力的抗辩,登记效力作合同效力的抗辩。外部效力作内部效力,内部效力作外部效力的错位抗辩…等等。合同无效恶意抗辩泛滥之原因是,无效更能获取不当利益或阻却他人的预期利益。比履行有效合同更为经济和有效益。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众多的“合同无效”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宽大法律动车。应制订遏制无效恶意抗辩泛滥的立法、司法对策。合同无效应只限于公共政策。并采取差别性原则、缓和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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