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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日累计的违约金的分割应以当事人的主张的宽限期届满或协商一致的履行期满作为区分的标准,而不能人为的以一定区间任意进行区分。以违约金债权成立之日起算时效、以逾期后违约方实际履行次日起算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推两年起算时效的观点均不恰当。对按日累计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的从宽解释不损害公共利益。如未约定违约金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或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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