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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探索:管理委员会、厂长负责制、"一长制"
1948年10月,中共中央东北局作出的《关于接收敌伪和蒋占企业后的改造管理与工会工作方针的决议(草案)》指出:"新民主主义企业的正常管理方式,应是以厂长为首的党与行政、工会三位一体的领导,也就是企业中的三个组织分工合作,过去某些企业有过的行政包办一切,或工会代替行政的方式都是不恰当的";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为使行政与工人一体的原则在组织架构上具体体现出来,要实行吸收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办法,建立由厂长领导的,吸收行政技术重要人员和工人代表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生产任务、厂内各种制度、规章、工人福利等事项,厂长、党支书与工会主任,应是管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并组成领导核心,厂长有最后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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