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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法理学角度,讨论法典与法规汇编的本质区别、传统民法典完整性的法律意义及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条件。知识产权是以“许可权”而不是“占有权”为核心的权利模式,具有“公化私权”的权利属性;知识产权法规制的是公私混合的符合法律关系。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很难保持民法典的逻辑一致性。知识产权是独立的财产系列,应该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其地位应该与物权法典并列。知识产权法典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不能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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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资产是公法、私法共同调整的对象。“知识公产”是知识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存在,“知识私产”是知识资源作为私人智力劳动获得的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实体的表达形式,它调整的是智力劳动者及其劳动成果的使用人对知识实的表达、复制与传播。如何对知识资产进行法律规制,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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