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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作为我国实质性区域经贸合作重要制度的安排,实施至今时近四年,并不断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丰富和发展双方的合作领域、范围,但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一如既往的简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由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域在WTO框架下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CEPA主体、调整对象和性质均具有鲜明的特征,因此,不可能直接适用WTO或现存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而必须构建起一套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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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与倾销和反倾销 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或低于成本销售产品的不当竞争行为历来为世界各国及企业所不齿.早在1904年加拿大就制定了反倾销法.到20世纪30年代许多欧美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大同小异的反倾销法,其法理根据是"倾销有害论".这点在1927年国际联盟召开的"国际经济会议"上表现得十分充分.几年后,在1933年的世界经济会议上,代表出口国利益的呼声占了上风,它们所忧虑的是反倾销带来的贸易限制,反倾销也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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