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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和判决结果。长安银行于2000年11月向顺风汽车公司借出资金1000万元,期限一年,为流动资金贷款,胜利实业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到期后,顺风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贷款不良化。长安银行为收回资金,于2002年初起诉要求借款人还贷。鉴于起诉当时银行与保证人的银企合作关系尚且良好,且保证人是当地大型企业,一直为各家银行争相营销的对象,故长安银行只起诉了主债务人。2002年10月,法院判决长安银行针对顺风公司的诉讼胜诉。此后,由于借款人偿债能力有限,所以,银行虽经多方努力,却一直未能执行到足够的财产来抵偿贷款,借款人也一直在断断续续地清偿债务。2003年12月,银行看到主债务人顺风公司还债无望,遂又对保证人胜利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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