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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铭超 《改革与战略》2010,26(2):170-173
资金总量约在2万亿至3万亿美元的主权基金对美国银行业具有巨大吸引力。尽管出现一些松动的迹象,美国对主权基金投资银行业的法律监管依旧严格。中国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中国的主权基金在投资美国银行业时享受合情、合法、合理的待遇。  相似文献   
2.
范铭超 《特区经济》2009,(12):248-251
英美法系与普通法系认为商事仲裁相关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关系。从立法理念上来看,我国确认了商事仲裁的服务性质。但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仲裁法》至少在字面上并未遵循这种理念,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解释,从而使之协调。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仲裁法》,本地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但根据其仲裁规则判断案件的涉外性存在逻辑误区。为避免仲栽实践进入逻辑困境并影响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应当引入“二段式”的判断方式,设计完善的制度,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4.
职业责任保险是现代社会中职业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律师、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行业已得到应用。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可能因为工作失误或者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到我国实行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遇到的问题包括仲裁员责任体系不全,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缺失,仲裁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仲裁机构的责任尚未明晰以及保险行业不发达,专业化险种开发有限等方面因素,宜采取以仲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集体保险式"、以仲裁员为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式"和以仲裁案件为单位的"个案保险式"建立商事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员(公断人)责任制度是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在商事与贸易仲裁以及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方面起步较晚,尚有不足之处和完善空间。中国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国际商事贸易,合理应对日益频繁和复杂的国际贸易争端。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探讨了国际商事与贸易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商事与贸易仲裁员责任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刍议中、美职工持股计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铭超 《特区经济》2010,(1):140-141
职工持股计划起源于美国,在中国实施职工持股计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信托法》的生效为在中国实施职工持股计划开辟了新的途径。职工持股计划包括股份取得机制、持股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参考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我国可以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建立上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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