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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内涵在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大量个人利益被侵犯的案例,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尤其突出。本文通过探讨如何从程序上赋予受公共利益影响者参与对公共利益内涵的确定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给予司法救济的途径的问题,试图从法律程序上限制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滥用,并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以此暂时回避对公共利益内涵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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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与实务将村民资格纠纷视为附随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的从诉进行处理,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纳入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由此可理解为村民资格的确认纠纷也被纳入了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确认村民资格应就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户籍、住所地、村民权利义务等标准并结合特殊情形综合进行认定,认定机构以村民会议自治为基础,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三种方式作为并列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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