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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的态势下,网络交易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纠纷,因此界定网络交易提供者的性质是十分有必要的。在自营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为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非自营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交易的整个环节中属于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在交易的磋商环节中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连通交易双方的中介;在支付环节,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来说是合同价金的暂时托管者。因此,文章将根据我国现有的对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定,厘清在网络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并试图确定在不同交易类型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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