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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他的这一法律定义引起新分析实证主义的频繁批判。本文通过简要介绍了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学说,从社会背景、认识背景、知识背景、个人背景四个方面分析他这一学说的形成原因并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论述这一学说的遭受批判的之时亦有其可取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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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现实基础:社会习俗和惯例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任何一个社会里,都实际上进行着从个人的习惯到群体的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规则这样一种动态的内在发展历程.中西方在法律起源上的共性在于其目的都是为了降低社会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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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 《天津市职工现代企业管理学院学报》2013,(3):15-16
主权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国家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在大陆法法系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界定是由布丹首开先河。他构建了法律-主权者-自然法的权力层级,提高了政治权力的地位。霍布斯则更进一步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意志,揭示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二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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