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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新还旧也称以贷还贷或收回再贷,是指贷款到期时在借款人无力正常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信贷人员出于种种原因,不是采取积极的手段督促企业还本付息,而是采取与借款户重新签定借款合同、发放一笔新贷款归还原贷款本息,使原有的与借款人的信贷关系得以延续。此外,借  相似文献   
2.
3.
海天 《理财》2005,(2):46-49
在担保贷款中、由于以贷还贷并没有注入新的资金到债务人,因此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会发生任何的好转迹象,也就是说.新的债务一旦发生,到期还款的可能性是极小极小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保证人来讲.风险就特别大。因此,如果采取以贷还贷的方式,银行和债务人之间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相似文献   
4.
法顾 《现代金融》2001,(10):38-39
根据《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苏农银发(2001)64号件,结合《公司法》、《合同法》和司法实践及我行业务实际,就信贷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亟需予以注意的担保操作问题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以贷还贷是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一种常见形式,但在这种归还贷款的行为中,银企往往联手,在保证人不明真象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转嫁本来已经出现的风险。如甲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确无力偿还,银行在损失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动员甲企业找一个企业进行担保,贷出款后归还旧贷,乙企业在不知道贷款用途的前提下,为甲企业提供了保证。这种以贷还贷的形式,明显是银行与企业合伙欺诈保证人,对该类型案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现拟文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7.
以贷还贷”巳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商业银行办理以贷还贷时应注意借款合同并非必然有效或无效,只有符合合同法和金融法规,才具效力。应注意以贷还贷合同中,担保合同从属性及独立性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以贷还贷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以贷还贷可能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相似文献   
8.
监管调查中,笔者发现,在有些农信社,各类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中,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收息转本、多次展期等形式的“转贷”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贷款甚至“转”了六七年之久,已形成事实上的沉淀,但仍归属为“正常”贷款,有较大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9.
“借新还旧”问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现实中对其理解争论很多。本文将从其概念、特征、产生的效应、实然合法性、应然合理性及其规制等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10.
所谓以贷还贷,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新的贷款,并以该款专项用于偿还以前所欠原贷款人贷款的借款合同。它主要包括结息换约和以贷收息两种形式。这种做法掩盖了贷款的真实形态和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为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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