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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保险单是保险理论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其含义似乎不言自明,好象没有过多解释的必要,但在保险实务中,由于人们对投保单、保险单存在不同的理解,加之理论、法律规定与实务中的习惯做法不尽一致,因而对投保单、保险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因而真正搞清弄懂投保单、保险单的概念,澄清和摈弃错误认识,这对于指导保险实践,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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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是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制定权的回归,使保险公司真正具有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从四川车险市场的情况看,车险市场化改革的初步目标已经实现,改革的效应逐渐显现。同时,车险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必须正视这些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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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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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成员为保障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于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位作为投保人在为团体成员投保后,能否因成员获得保险金而减少自身的责任乃学界及实践争议之焦点。在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团体保险规定甚少的情况下,欲透析问题的本质,应以团体保险“成员福利”主旨为中心;厘清投保单位的雇主赔偿责任与保险给付责任本质差异性;明确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之归属;对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下投保单位责任与保险金抵偿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应尊重投保单位与其团体成员之特别约定,以期破除团体保险实践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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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合同签订前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的磋商阶段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依据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均应依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到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的义务.否则,即有可能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遭受损害.则既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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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月21日,金帆公司向太保公司传真投保单,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当日,太保公司根据投保单制作了保险单,并将保险单副本的财务留存联传真给金帆公司,要求金帆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单前言部分印有:太保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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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从事会计工作的客户袁圆在康康人寿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张凡的引领下到新新银行营业室储蓄柜台办理人寿放心理财保险业务(此为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该业务在银行营业场所开展,保险公司通常也会派员到场)。其间,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张凡向客户袁圆进行了产品宣传及功能介绍,客户袁圆表示愿意以现金方式购买该人寿放心理财保险10万元,客户经理张凡遂代替袁圆填写了投保单并代替袁圆在投保单上投保人一栏中签名。在此过程中,新新银行方并不知情也未与客户袁圆有过接触。新新银行柜台经办人员在核对袁圆提交的《银行代理保险投保单》各要素无误并清点现金足额后,向袁圆出具了《新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待收凭证》和《康康人寿(放心理财)保险单》,并由袁圆签名确认。保险合同签订后,康康保险公司对客户袁圆进行了回访,再次向袁圆介绍了该保险产品的用途,并告知袁圆,若对此保险品种有不满意之处可在10日内退保,袁圆就回访事宜出具了书面回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