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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斯 《新金融》1995,(2):31-32
交通银行是一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按常规其领导人应是董事长和总经理。但交行成立之初,由于商股筹集有一个过程,迟至两年后(1910年6月)方才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这次股东大会,仅选举董事两人,未成立董事会。董事的职责类似稽核,只是审查各行帐目而已。因此没有董事长,也没有委派总经理。最初的领导人是由最大股东邮传部选派的,称为总理和协理,专管总分行事务。他们均听邮传部堂官命令。邮传部另派管理铁路人员为帮理,其目的是沟通银行与铁路之间的联系、“使款目相互关顾,不至于有所牵制。” 按照奏定章程规定,交行的总理、协理必须有专门财政学知识,出洋考察过财政学,或曾在银行充当职员及曾办银号。  相似文献   
2.
唐文治(1865-1954),字颖侯,号蔚芝,别号茹经,江苏太仓人,中晚年时安家并长期居住于无锡,故又自称锡邑人。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时,他47岁,正担任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监督(即校长)。  相似文献   
3.
杭斯 《新金融》1995,(1):43-44
交通银行创建于1908年,正处于清朝末年政治、经济动荡之际。从当时的社会背景看,交通银行的成立,除了各种各样动机外,也有着一定的爱国进步意义。 一、募债赎路,挽回利权 甲午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为了在我国争夺势力范围,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铁路借款合同,通过借款掠夺我国的铁路修筑权。如,美国合兴公司取得了粤汉铁路的借款筑路权,英商怡和洋行取得了苏杭甬铁路的借款筑路权,代表俄、法、比三国金融资本的比利时公司取得了芦汉铁路(即京汉铁路)的借款筑路权。 借款筑路的条件是很苛刻的。以1898年签约的芦汉铁路为例,借款总额为11250万法郎,折合白银约3042万两,在借款合同中,除规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外,还有如下的一些条款:1.由比国公司建筑芦汉铁路及展筑支路;2.代购筑路材料;3.监督财务;4.比国公司所派经理有调度管理权;5.比国公司每年分取余利二成:6.借款收支由华俄道胜银行经理;等等。  相似文献   
4.
杭斯 《新金融》1995,(8):42-43
一、早期的股份制 交通银行在筹办时,清政府批准的章程中曾明确指出:“该行照有限公司办法,股份以外,不得向股东添取银钱,即有亏欠,与股东无涉。”,“该行先备资本银五百万两,分为五万股,每股库平足银一百两。由邮传部筹款认购二万股,其余三万股,无论官绅商民人等均准购买。”以后在民国三年(1914年)公布的《交通银行则例》中,其第一条即明确“交通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5.
《中国金融家》2011,(4):156-157
浙江兴业银行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由浙江铁路公司发起并呈请邮传部及度支部、农工商部注册立案,九月九日(10月15日)在杭州正式营业。次年四月设汉行,七月设申行,于是以杭行为总行,汉口、上海为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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