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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承包人的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桂娟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1-63
承包人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在该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承包人的优先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二是承包人或发包人有一方不愿意采用协商折价的方式,或者双方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 相似文献
2.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工程可以保值保量的在工期内完工,发包人要对工程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本文从合同谈判、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工程成本控制、工程质量控制这四个阶段深入分析了各阶段中发包人应该如何管理工程合同,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建筑工程领域出现的“阴阳合同”,是由工程发包人导演的以牺牲承包方或监理方利益为目的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4.
承包人申请追加价款及结算款时,发包人往往拖而不审、审而不定,工程款支付遥遥无期。如何理解和运用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回工程款,提高承包效益?发包人要求变更,却不给变更单;承包人申请追加价款,报送结算报告,发包人拖而不审、审而不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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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12):68-69
工程结算是指按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且经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按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相应工程的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本工程的完整结算资料进行审 相似文献
9.
周建亮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9,(12):20-21
在建筑行业,违法分包从来就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分包被列举为以下情形,如指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以及已经分包再分包的行为。无论如何,其结果必然是施工主体的名不副实。 相似文献
10.
工程总承包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价格调整和工程变更。有的工程变更可能不会导致合同价格调整,有的合同价格调整也不一定由于工程变更引起。不管哪一种情形的合同变更,都有可能涉及总承包合同各方或某一方的利益。在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总承包合同条件中,设定类似的变更与调整条款,而且不同项目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也因此反映出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