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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在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因各种情况,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在何种情况下是可拒绝对方探视?探视权是否仅仅限于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探视权是否有限制?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而探视权是具有长期性,申请人中请法院执行是否能得到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最好方法为调解……等等。 相似文献
2.
3.
论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海峡两岸立法及司法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峰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44-48
对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以"子女利益"为唯一和根本的原则,而大陆地区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却包含了三项原则,不完全考虑子女的利益.而且,台湾地区从父母和子女两方面确定了多项要素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大陆地区的司法解释则失之于简单,难免出现法院的恣意裁量.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明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唯一原则,并参考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子女的性别、健康情形、人格发展的需要等多要素出发来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 相似文献
4.
“闪婚”之后“闪离”,“闪离”之后再“闪复”?不如来场“试离婚”。
分居多么被动,多么消极;“试离婚”让双方主动思考,积极修补婚姻关系。
“试离婚”除了夫妻双方妥善地进行先期沟通,最好是在咨询指导下进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为宜。[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别居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已为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纳,但我国的《婚姻法》却无具体规定。该制度的建立,对于贯彻婚姻自由、避免草率离婚、保护婚姻家庭及第三人各方利益等均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构建别居制度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实际,对别居与离婚的关系、别居的原因、程序、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利益冲突的增多以及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越来越差,离婚率逐年攀升,在此情况下,为稳控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保证书”应运而生。无论是夫妻双方私下订立,或是由第三方主持订立,追其法律效力如何,其在婚姻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对于我们法院审判实务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朵英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7):91-92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8.
胡晓涛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71-74,70
离婚损害赔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始将该制度加以确定,因此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赔偿的提起时间等方面,分析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并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离婚救济制度。该制度肯定了离婚纠纷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为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保护途径,是符合国内外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潮流和趋势的。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时间过于狭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方式过于粗糙等等,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