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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勇 《中外企业家》2013,(11):185-186
团体诉讼源起于德国,最早存在于民事诉讼与经济法领域中,之后才引入到行政诉讼领域内。其可分为利己型团体诉讼与利他性团体诉讼。对于利已型团体诉讼而言,其与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诉讼第三人以及诉讼担当等制度都有相通之处,但是,基于立法和现实情况的障碍,目前在我国并无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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