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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银行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实为夫妻共有房产,但房屋权属证书中权利人为夫或妻一方,其中经登记为权利人的一方出具未婚证明后,将房产单方对外提供抵押,由此对该抵押行为的有效性引起争议,笔者拟对该行为进行探析,以寻找解决的途径。  相似文献   
2.
案例2003年4月,徐某到鑫港公司工作,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公司经过工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旷工3日,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3.
海上钻井平台的建造具有定制品之特征。为保障完工后的海上钻井平台符合其营运目的之要求,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赋予买方单方变更权。买方单方变更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定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单方变更权不构成经济胁迫、不正当影响,也不受制于对价制度和既存义务规则,但买方单方变更权之行使应仅限于不可抗力之情形,且建造方有权要求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合同明确规定买方应对其行使单方变更权而导致的合同价格变动、交付日期迟延作出相应的变更。  相似文献   
4.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这一权利。本文从概念、特征、形态、法律效果以及立法意义等方面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进行了理论梳理和总结,明确肯定了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5.
穆忱 《人力资源》2013,(7):68-69
[案例]纪某2010年9月从技术学校毕业后被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分配到装配岗位。2012年3月,该单位以纪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纪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调整工作岗位,但遭到拒绝。2012年9月,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相似文献   
6.
正编辑同志:我大学业毕业后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经理助理,工资为每月3000元。不久前,公司销售科一名员工离职,单位提出要将我调去销售科,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随即降为2000元。我认为自己不适合从事销售工作,不同意调整岗位,但公司并未理会,仍向我发出书面通知,宣布我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请问,公司能单方决定调动岗位吗?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张前  相似文献   
7.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法定解除权。用人单位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王艳玲 《经济论坛》2006,(12):128-130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界定关于合同解除的概念,观点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就是提前终止合同,使之不继续发生效力。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不足。其一,没有指明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不利于把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区别开。其二,把合同解除仅仅归结为协议解除,未能包含行使解除权的单方解除。这也就是说,这两种关于合同解除的界定,未能涵盖所有合同解除的类型。其三,这两种观点把解除的效力一律视为向将来发生,绝对排斥溯及力,也不具有科学性。笔者认为:合同…  相似文献   
9.
中国上市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胜刚  何靖 《经济评论》2007,147(5):87-93
有关债务期限选择的理论假说主要有期限匹配假说、代理成本假说、信号假说、流动性风险假说、税负假说以及发行成本假说等。不考虑债务杠杆时,中国的经验证据支持了期限匹配假说和代理成本假说;而在债务杠杆和债务期限内生的假定条件下,中国的经验证据仍然支持期限匹配假说、税负假说,却不再支持代理成本假说,说明中国上市公司应对成长机会变化的工具是债务杠杆而不是债务期限。其原因可能在于,成长机会与债务期限之间存在机械的负相关关系,除此之外,两者是否一定存在Myers(1977)从代理成本假说中导出的成长机会与债务期限的负相关关系,则与企业的财务实力等其他因素有关。  相似文献   
10.
姚烨 《大众商务》2010,(12):245-245
共同犯罪问题有史以来就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研究热点,犯罪中止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就更是学者们谈论的焦点。就此问题,共同犯罪各方均中止的问题认定较为容易,但共同犯罪主体单方中止的讨论至今仍未形成定论,有关共同犯罪部分主体单方面中止是否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理论界存在四种观点:否定说、肯定说、主从说和切断说。因此,笔者针对共同犯罪中止这一问题在此浅谈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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