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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下,我们把亲亲相隐或称容隐这一原则视为"封建社会的糟粕"。无可否认任何道德原则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但仅仅因为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就完全否认其合理性因素并不符合科学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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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为隐,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典型的制度或原则.过去我们常常认为它是中国封建法治的独有原则,其实这是误解.事实上,从古代中国,古希腊罗马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存在着"亲亲相为隐"之类的规定.从目前的研究上看,对中西亲亲相隐的比较缺乏专门、系统的研究等.通过综述性梳理亲亲相隐的发展脉络和异同,对进一步深入研究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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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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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京娟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17-18
文章从考察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这一角度入手,阐述了容隐制度对于刑事法律的若干有益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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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现状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在追诉犯罪中,罪犯亲属没有作证义务。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之间有权相隐,如拒绝作证,且不构成犯罪;其二,没有相隐的亲属要被判有罪;其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案情影响重大的不能相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一直都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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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本文拟从我国古今亲属容隐制度发展规律方面着手,探讨它在当代存续的合理性和缺失的弊端,从而得出亲属容隐制度具有被吸纳进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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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和法律制度,自汉以降、直至明清,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中仍有体现,后终成陈迹。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是被现代化了的"亲亲相隐"——容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也难觅踪影。相反,容隐制度在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中却一直得以认可并传承。容隐制度可以调节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感,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领域有极大的存在空间,应当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予以理性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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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自汉宣帝始入律,在以后历朝历代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成熟于唐并奉行于中国后续封建社会的全过程.我国古代容隐制度根植于家国同构这一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鲜明的儒家文化特征和灵妙的社会历史功用.新中国成立后它被作为"封建主义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碍"而被扫进了垃圾箱.然而从古到今,容隐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就存在,整理和重新认识我国古代的这项重要法律制度,去其糟粕并赋予其一定的制度文明价值,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仍然有着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