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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前夫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有一子。2009年9月,我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前夫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前夫以探望儿子为名,多次到我家闹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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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探望权制度的建立,对于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保持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难以厘清或界定的问题。要从我国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入手,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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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1)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有原则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此类案件在审理的时候,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但是真正执行起来却是难上加难。因此,笔者通过对探望权的定义、性质特点、现状以及侵权的案例等的分析,总结出探望权出现的问题有三点:探望权规定的主体过于狭窄;探望权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探望权的执行困难,缺乏与其相应的强制措施。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扩大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明确探望权规定的内容;对探望权的执行进行细致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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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由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有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涌现出不少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商榷.下面谈谈我个人对探望权的两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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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华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8-2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有增无减.随之而来,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为解决这类纠纷,保证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等健康成长,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个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亲权起了重要的保护作用.本文主要从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以及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等五个方面对探望权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完善探望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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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拥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修订后的《婚姻法》为探望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探望权的主体过窄.条款过于抽象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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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牵挂着儿子,屡次到前夫处接儿子回家探望,都吃了闭门羹。她屡次沟通,前夫总有万般理由来拒绝。面对离婚协议“霸王”条款,思子心切的刘宏丽走上法庭。2014年初,湘中某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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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时,需要考虑扩展有关探望权主体范围,明确未离婚但分居的父母、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解除关系时,应享有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也应享有探望权;未成年子女本人也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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