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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泰工工贸有限责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泰工集团)是集五金工具、机械制造及装配、石膏资源采掘和深加工干一体的国有企业集团,下辖山东泰安工具厂、山东泰工齿轮有限公司、山东蓝盾摩托车有限公司、山东泰工机床有限公司等四个成员企业,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拥有员工3000余名,资产总额2.6亿元。主导产品为系列活扳手、轻重型管子钳、汽车及工程机械齿轮、50ml—800ml排量的两轮及三轮客货摩托车、系列电火花成型机床、电火花线切割机床。主导产品产销能力,工具1200万把,车用齿轮380万件,摩托车30000辆。其中工具产品名列中国五金活扳手前三强,获“中国五金市场名牌产品”称号,“泰工”牌活扳手获“山东省名牌”称号;齿轮产销规模为“江北第一”;LD800及助残车系列摩托车填补国内空白;电加工机床荣获全国科技大会奖。 相似文献
2.
现代企业母子公司体制的法律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剖析了母公司体制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指出由于事实上母子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子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财产权,独立意志能力和独立法人人格,因此,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的独立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制度对母子公司已不完全适用,对此,本文提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应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公司董事应履行“诚信义务”及子公司自我保护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人公司作为一项新的规定,在设立之初就引发了很多争议和思考.一人公司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弊病,怎样减少一人公司制度所带来的弊病以发挥它的价值呢?本文阐述了对一人公司的看法和对一人公司进行相关的规制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大的压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人员和机构,与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着密切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确立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的组织形式对在案件的处理中如何界定责任,如何赔偿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主要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 所组织形式的分析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可以设立合伙制…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陷入不能继续存在状态时,公司股东往往在宣告公司解散后(有的情况下没有宣告)即下落不明,对内不清算公司财产,对外不清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此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匡正不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此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方式以及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王菁华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2):74-77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合伙组织的新形式,其立法宗旨是合伙人公平承担合伙企业责任,体现法律对无过错合伙人和合伙相对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原则。但在双重保护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着这种组织形式的实际操作。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缺陷所应采取的措施,对促进这种新型合伙组织形式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新一轮国企改革攻坚战正式打响.国企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点的产权制度,把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为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完善产权多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实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9.
牛淑贤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6):74-76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尚停留在表面层次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尽早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专章,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情形特定化,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条件、场合及除外规则等加以具体、细化,确立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法人立法、司法,建立完整的法人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治理实况。要重点锁定并严惩关键少数者,严格区别独董与内部执行董事的法律角色。董监高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为精准识别董监高过错,建议采取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合一的理性人标准。要坚持责任自负为主、连带责任为辅。连带责任规范要保持统一化与谦抑化,赋予董监高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法定追偿权。要坚持有限责任为主、无限责任为辅。董监高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为原则,负责为例外。建议精准甄别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章程或公司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只要登记、备案或公示,即可对抗相对人。建议导入商事判断规则,允许公司自主豁免或减轻董监高责任,要求董监高自担最低责任限额,导入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董监高问责机制要与股权激励相匹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