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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打击渎职犯罪是我国廉政建设的需要,而渎职犯罪的主体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渎职罪主体的沿革,考察各国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以及辨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关系,指出将渎职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可以很好的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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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刚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1):59-65
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的一种,在司法实务中虽然不属于多发罪,但对司法公信力的危害极大。目前在该罪构成条件上尚有争议。本文认为,"徇私"、"徇情"并非只是一个概念,而是需要查证的具体事项;在内外勾结案件中,司法人员应起主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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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国资委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便成为问题.国资委具有行政管理者和出资人两重属性,其工作人员属于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家机关授权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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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主治吏不治民",即法律重心和主体是官吏法特别是惩处官吏渎职罪之法;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演变是对加强官吏治理的回应,或曰"以律治吏"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动力。此乃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世界上其它法律传统的最重要的特征。此论点自我2002年系统提出(见《"明主治吏不治民":传统中国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以来已渐获学术界广泛认同。本文旨在讨论中国古代早期官吏渎职罪法律的肇始和演变,揭示中国传统法律"明主治吏不治民"特征的缘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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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适用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由:其一在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本身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其二表现在食品监管体系层面。鉴于此,食品监管渎职罪要走出其司法适用困境,需在厘清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各个方面的弊端,修正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条款,强化食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耦合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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