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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指夫妻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既为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又互为生育权的义务主体。夫妻生育权的实现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引发的纠纷,实质上是生育权纠纷,对于它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更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协商,从而有效地解决纠纷,实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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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了生育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冲突、法律保护等问题。生育问题,如果真的从权利的维度来讨论的话,所谓的生育权就绝不应当将其作为妻子或者是丈夫的个人权利,应当是夫妻作为一个"抚育团体"而共同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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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失独家庭是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再生育问题对和谐家庭、和谐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应包括再生育自由权、再生育方式选择权、再生育受助权等内容。针对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存在的问题,应由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上位法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并应将再生育自由权保障机制、再生育方式选择权保障机制、再生育受助权保障机制的构建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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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特殊社会义务),决定了其在劳动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必须对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予以法律的、政策的、社会援助的等多方面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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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自由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体现.生育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对家庭的美满和谐和人类的繁衍生息起着决定性作用.生育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权利,现今对于生育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由生育自由引发的争议也日益浮现出来.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的更新,由此引发了关于死刑犯与生育自由,男性与生育自由以及代孕等问题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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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生育权问题一直是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空白点,从2000年开始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尤其是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更是研究热点.本研究通过对生育权性质的分析,认为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应当建立在经济社会的基础现状之上,结合我国现有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在当下中国,确认死刑犯享有生育权,但不无限保障该权利,而是明确限制死刑犯生育权的行使,应当更符合当今中国的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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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代孕市场暗流涌动,社会舆论众说纷纭,而法律态度不明。本文从对代孕的界定谈起,分析了代孕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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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亚靖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2):119-120
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法是社会运行中的法,法与社会密不可分。我国法律对生育权问题作了相关保护规定,生育自始就是一个社会问题,其社会性决定了生育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本文拟以法社会学的角度,从生育权文化、传统与现代生育观念的冲突、掌握生育决策权的个体及生育权的决策过程几方面对生育权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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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理和法律上的原因,现实中,丈夫的积极生育权在与妻子的消极生育权的平衡中处于不应有的劣势,如何保护和实现丈夫的积极生育权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婚姻法的范围内构建完整的生育制度是比较可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