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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洁 《中国外汇》2015,(3):64-65
货代提单目前的查验方式依然有局限性,只通过箱号查询船货信息,不一定能满足对转口贸易真实性的审核需求。银行为转口贸易提供结算、融资服务时,为防范虚假交易背景带来的风险,在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认真了解客户、摸透交易背景的基础上,需要切实履行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加强对上下游合同、运输单据、第三方单据等文  相似文献   
2.
在美国、南美洲等地的港口存在承运人须将货物交给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强制性规定,本文中,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风险睛况并对企业做好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关于《INCOTERMS~2010》颁布后,对其与前一版本(《IN-COTERMS 2000》)的比较文章有不少,大多从INCOTERMS整体内容上作出分析和比较,鲜有针对具体贸易术语的应用做比较分析,特别是对有的贸易术语内容理解上还存在着偏差。本文以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为例,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对这三种贸易  相似文献   
4.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零运价"、"负运价"一直断续伴随着我国出口集装箱运输。特别是近一两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集装箱运输"零运价"、"负运价"再次抬头,更是从起初的中日航线蔓延至除中美航线外的其它航线,在业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拼箱货(Lessthan Container Load简称LCL)是相对于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简称VCL)而言。一个集装箱中,只要出口人、收货人和目的港这三项之中有一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口货物,就定义为拼箱货。  相似文献   
6.
香港作为贸易港,其出口业务遍及全球,因此,全球各国各行业的风险不可避免地都可能在香港买方身上体现出来。案情介绍2010年下半年,我国出口企业A根据香港买方B的指示,将70余票货物(主要为服装)发运至目的港,总货值超过100万美元,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赊销60天。到期后,买方以前期交易中的扣款等作为借口拖欠货款。  相似文献   
7.
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8.
正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凡成交数量较大,或受货源、备货资金、船源、运输条件、目的港装卸条件、市场销售等因素的限制,有必要分期或分批发运、到货的,通常都需要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具体分批装运的措施。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Partial Ship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对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只规定允  相似文献   
9.
正《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公布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对比,但链式销售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所谓链式销售主要是指对国际或者地区间在途货物的连环转售现象。由于中间商无法实质性掌控在途货物,因此通过取得单据和转卖单据成为链式销售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分析链式销售中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一、案例介绍出口商T与某客户达成一批糖的交易,货物出运后取得指示提单,但由于对方反悔,交易取  相似文献   
10.
在《鹿特丹规则》之前,《汉堡规则》曾经对统一国际海运立法作了一次突破性的尝试,然而收效甚微,仅有少数非航运大国加入,还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因此《鹿特丹规则》作为统一国际海运规范的又一次尝试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在形式上依然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更结合了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决定着其今后的贸易走势。尽管中国暂未加入《鹿特丹规则》,但不可否定的是,《鹿特丹规则》的生效和有效运营对我国对外贸易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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