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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区草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创新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我国北方牧区的天然草地发生了严重的退化,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经济问题。导致草地退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制度供给不足和滞后是主要的社会经济原因。单纯依靠技术和资金投入治理退化草地,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从科学发 展观的视角,通过改革现行草地所有权、使用权,完善草地资源管理制度,构建有助于体现草地资源生态价值的绿色考核体 系,实施有利于牧区发展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草地利用和保护的激励机制,从而实现草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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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约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度创新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对策.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而言,要在海洋经济管理中对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恰当的授权并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这实质上是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中的一个制度创新过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当其遭受破坏时需要通过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其进行“修复”,这是为实现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所实施的另一项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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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原则,根据海洋生态补偿的内涵建立了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机制,对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对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机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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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中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2,(3):89-94
随着经济全球化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产生的环境问题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将贸易、投资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分别置于两个不同的研究框架进行研究;而本文将贸易、投资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对贸易、投资和环境关系问题的研究动态作详尽的阐述和简要的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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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与标准核算方法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通过分析已有的生态补偿研究的具体实例,探讨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和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为进一步开展实质性的生态补偿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在界定生态补偿主客体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强调生态补偿主客体的界定应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生态保护、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加以确定。文章将我国的生态补偿的客体归纳为四类,即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者、生态破坏的受损者、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破坏者。根据利益相关方分析,所涉及的生态补偿主体范围较广,目前在我国生态补偿具体实施过程中,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研究表明,目前有关生态补偿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按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按生态破坏恢复或修复成本、按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以及基于生态足迹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等。在实践中,应在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特征和地区特点的基础上,选取适宜、综合的方法,以便构建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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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实践对地方政府和农民,尤其是地方政府,经济激励不足,相关制度的设计也不能保证他们的预期收益,社会监督的空缺增加了补偿金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的风险,这些弊端导致生态补偿效益短期化。通过改善相关制度设计来保证动力源的经济利益是构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首要措施,然而,补偿只是生态保护的"推力",它的作用只是保证农民或地方政府的经济状况不倒退,而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人口城镇化的"拉力"才是解决"贫穷破坏与污染"问题的长久之计,因此必须使生态补偿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构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根本之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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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域生态补偿中的政府作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生态补偿封解决经济发展和流域环境保护的“两难”困境具有深远的意义,但目前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认识模糊,不利于生态补偿的展开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通过对中国流域生态补偿案例的总结分析,揭示中国流域生态补偿政府主导的特点,并根据在流域生态补偿各阶段的实践经验,提出中国进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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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实践:模式与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十一五"期间,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探索加快。据统计,有15个省份开展了类型多样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探索。补偿标准设计是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的核心。将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实践归结为三种模式:基于流域跨界监测断面水质目标考核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式,基于流域跨界监测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计量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式;基于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效益的投入成本测算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式,并细致分析了三种不同模式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实践总体状况进行了系统解析和评估,并提出了为将来推进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实践开展深入探索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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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禁捕是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举措。渔民作为禁捕的受偿主体,如何给予合理补偿,激发其主动参与退捕的积极性,成为保证禁捕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方法]文章以效用理论为指导,依托实地调研数据,构建渔民受偿意愿的效用函数测定禁捕生态补偿标准,并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对渔民的受偿意愿进行分析,探讨洪湖禁捕生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影响渔民受偿意愿的关键因素。[结果](1)禁捕补偿标准测算结果显示,参数估计结果为4.09万元/年,非参数估计结果为3.56万元/年;(2)两种方法测算的补偿标准每年相差0.53万元,非参数估计法能够直接反映出渔民的最低补偿金额,但测算出的补偿标准往往偏高。在长江流域禁捕的整个时期内,可将两个补偿额度作为洪湖禁捕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区间;(3)在对禁捕有经济补偿的前提下,89.8%受访渔民表示愿意退捕,渔民的退捕行为受到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生产特征、生态认知以及禁捕政策的共同作用。[结论]渔民的生产特征和对禁捕政策的认知程度,是影响渔民受偿意愿的关键因素。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差、生存和生计方式多样化、生态认知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