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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劳动基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胜乾  邓萍 《全国商情》2006,(9):117-119
劳动基准是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工资、工时、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我国近年来大量的事故均与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没有得到保护有密切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完善我国劳动基准制度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年休假权的法律性质应采二分权说中的选择债权说,在构成要件上,对“连续工作”区分三种情况予以分别认定;在休假日期安排上应解释为职工选择权;并对用人单位的给付拒绝权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严格限制;在未休年假救济上,双倍工资报酬性质为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外,我国现行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复杂,未来可考虑增加部分期间带薪年休假制度、确立禁止假期赎买规则、简化构成要件、明确休假日期的确定和证明规则、统一休假基准以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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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时弹性化时代,西方发达国家采用变形工时制,实现加班时间的劳动基准弹性化规制,并通过扩张劳动者的时间自主权,减轻因缺乏加班时间上限的强制基准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为了解决我国加班时间安排劳动基准法律规制僵化的问题,《劳动法》应打破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的界限,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拓展标准工时强制基准规制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以现行的年工时总量为上限,实施以3个月为参考期的加班时间弹性化规制,降低年加班时间总量。同时,明确规定加班时间弹性化规制参考期内日和周的最高工时数,完善加班的补偿休息制度和加班安排的决定程序,确保劳动者的时间自主权。从而实现“加班时间安排”兼顾“弹性”与“安全”的规制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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