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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实现,是质押制度人主要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而是参照适用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规定的较为粗糙,有损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价值。面对此种情况,应对应收账款实现机制进行完善,保障其制度价值的实现,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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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典当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态凡与《物权法》相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就营业质权而言,可以采取物权法定缓和说,允许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营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必要。在营业质中,当户仅以其当物承担责任,典当行不得向其主张债权。典当行在赎回犹豫期届满即可实现其营业质权,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债权得以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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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不应僵化地援引禁止流质规则来无效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以避免将买卖型担保重新装回典型担保的制度牢笼。禁止流质规则作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立法目的必要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禁止流质规则均不可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合法有效。对债权人课以清算义务,能够强化流质条款的正当性,从而彻底扫清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有效化的伦理障碍。担保人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只有价值差额超过“24%年利率上限”时才能启动清算,以确保流质条款的效率优势。尽管流质条款与以物抵债具有相似性,但不得以禁止流质规则束缚非买卖型担保中的以物抵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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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担保法》及其解释到《物权法》,法律都没有改变“禁止流质”的态度,虽然《典当管理办法》则采取了一些变通做法,但仍然没有作出实质性改变。本文从禁止流质的法理、流质的效率两方面分析,认为典当中可以把是否流质的选择权交予当事人,这样方能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