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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针对南宋时期的社会和政治弊病,提出了自己的针对性救治措施,其中包含了丰富的刑事司法思想,主要体现为“以严为本”,严禁重罪轻罚,并建议恢复肉刑,同时,“以宽济之”,疑罪从轻,明谨用刑不留狱。这些刑事司法思想不仅具有实际的操作可行性,在当时也是颇具先进性和合理性的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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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成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6):45-46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疑难刑事案件是不可避免的,但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却一直是困扰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统治阶级和法学家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曾对此提出过或实行过的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解决方法,从中可以理出我国对疑难案件处理的历史发展轨迹和过程,这对于今天的法律实践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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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2):59-61,69
疑罪不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疑罪不诉具有诸多法律后果:可以使公安机关在其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享有制约权;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享有自我救济权;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享有获得国家赔偿权,同时体现了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疑罪不诉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预防刑事“冤案”的发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质量和降低刑事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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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轻”源于《欧洲保护人权和基础自由公约》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是“存疑有利被告”的体现之一。本文从实体法适用的角度出发,探索“疑罪从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中性、现实性及合理性的特质。并论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之界定。“疑罪从轻”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取向的体现,并且保障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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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个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认定被追诉的被告人有罪,又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人的被告人无罪,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实体法律上推定被追诉的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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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计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43-47
疑罪不诉制度,一方面体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另一方面又使案件事实和证据处于不确定状态.正确对待疑罪不诉案件,从证据学的维度上看,应当分析疑罪不诉案件在证据规则和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尽量减少和防范疑罪不诉案件的发生;同时,找出现行疑罪不诉案件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完善疑罪不诉案件的证据规则,以保证疑罪不诉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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