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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一般自首,其成立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准确的把握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内容,仅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表现形式进行叙述并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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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能使犯罪的人主动承担刑事责任,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投入都大大减少,从而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益,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一般自首行为(此类案件较多),特别是准备把握"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对于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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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大量存在,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庭审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一、客观对待翻供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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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明星基金经理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案广为市场关注。此案的判决不仅关系李旭利的命运,也关系着"老鼠仓"这一基金业顽疾能否通过判例得以震慑。在此前的一审中李旭利被判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旭利申请上诉,并在二审时更换辩护律师。5月23日上午9点30分,李旭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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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对于及时侦破案件、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涉及自首认定的问题,纷繁复杂,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显粗疏,对有关实务问题仍然需要深入地探讨。为了准确理解掌握和正确适用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本文拟围绕自首的概念、意义、构成、认定四个方面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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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后再投案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潜逃,后又主动归案,其归案完全是在其本人意志的决定下自动为之,因此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其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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