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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有归属的判断在确定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判断某财物属于何人事实支配领域的关键在于原财物占有人和第三人是否存在委托信任因素;在脱离原占有人财物的情形,对“较为封闭、排他性较强的空间”的认定应采取比较保守的认定方式;共同占有人一方将共同占有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属于盗窃,盗窃数额的认定应除去行为人所有部分;具有上下主从关系的双方共同管理财物的占有归属一般属于上位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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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中增设的一个罪名。设立这一新罪名是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立法适应形势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但是,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属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拟从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管辖实际运作困难两方面分析其弊端和立法缺陷,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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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的概念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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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5)
占有的判断是研究财产犯罪的基石。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纷繁复杂,盗窃与侵占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以判断。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抓住盗窃罪与侵占罪占有状态,即"谁在占有财物"这个关键性问题从而理清两罪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今后司法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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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在我国是一个新罪名,我们应该深入研究该罪客观方面的成立要素、侵占行为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的区别,为正确认定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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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是财物客观属性的表达,对特定场所遗忘物的控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二重控制理论。侵占特定场所遗忘物的行为定性,应当根据对遗忘物是否已经形成新的控制关系为标准。特定场所控制管理人和第三人均可以对遗忘物形成新的控制关系,特定场所控制管理人并不具有优先地位,不能排斥第三人对遗忘物已经形成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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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是指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持有关系的种类,具体包括三大类,即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基于非依合同关系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和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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