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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在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因各种情况,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在何种情况下是可拒绝对方探视?探视权是否仅仅限于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探视权是否有限制?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而探视权是具有长期性,申请人中请法院执行是否能得到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最好方法为调解……等等。 相似文献
2.
3.
论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标准--海峡两岸立法及司法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峰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44-48
对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以"子女利益"为唯一和根本的原则,而大陆地区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却包含了三项原则,不完全考虑子女的利益.而且,台湾地区从父母和子女两方面确定了多项要素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大陆地区的司法解释则失之于简单,难免出现法院的恣意裁量.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明确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唯一原则,并参考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子女的性别、健康情形、人格发展的需要等多要素出发来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 相似文献
4.
“闪婚”之后“闪离”,“闪离”之后再“闪复”?不如来场“试离婚”。
分居多么被动,多么消极;“试离婚”让双方主动思考,积极修补婚姻关系。
“试离婚”除了夫妻双方妥善地进行先期沟通,最好是在咨询指导下进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为宜。[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于东辉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17(3):96-102
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和功能,指出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意义、立法理由,就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关系主体、赔偿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7.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利益冲突的增多以及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越来越差,离婚率逐年攀升,在此情况下,为稳控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保证书”应运而生。无论是夫妻双方私下订立,或是由第三方主持订立,追其法律效力如何,其在婚姻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对于我们法院审判实务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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