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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员作为公证行业中的专业人士,应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提高自身的从业能力和业务素质;更应该正视自身的法律责任,积极应对诉讼,不逃避、不懈怠、妥善处理已发事故,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作为公证机构,也应该对自己机构的公证员严格要求、认真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现下文将会针对公证员须承担公证专家民事责任进行相关阐述.  相似文献   
2.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份公证书的合法性,公证书的合法性应该如何体现,本文拟从一案例入手,从公证机关的执业证明、公证人员的执业证明、公证机构执业范围三个方面入手,就完善公证书的形式要件问题进行探讨,期望以此唤起社会重视。  相似文献   
3.
《安徽农村金融》2006,(3):68-68
1、司法部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4.
专家责任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即专家在履行专业职能(执业)的过程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努力完成受委托任务的义务给他人造成不利后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证员作为法律公正、咨询领域的专家,在其为他人提供公证服务时,也有可能因公证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5.
文章从公正告知义务的意义、告知对象、告知内容的设计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6.
当今社会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倍受重视和尊崇的时代,是一个法律关照社会、关爱权利的时代。公证行业是一个为公民苍生带来安全和保障的行业,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业,但是我国自引入公证制度以来迟迟未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员权利保护制度,应该说是我国公证行业立法的一大空白。笔者就我国公证员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7.
陈亭 《中国市场》2011,(14):145-14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一、公证执业风险发生的主要领域公证执业风险在不同的公证实务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种:(1)在现场监督类公证中,公证机构只是针对招投标、拍卖等活动的某个特定阶段的监督,未能实现全程参与监督,也无主动性的调查核实权与机制,其职能的发挥受限颇  相似文献   
9.
论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严重后果”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嘉杰 《消费导刊》2009,(16):141-142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文书有重大失实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普遍存在着口径不一、难以协调的问题,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也因对该罪构成要件诸方面的不理解,而不能明确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笔者结合有关法条的规定和公证行业的现状,对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的"严重后果"提出几点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期能为司法部门准确认定本罪及公证机构有效预防犯罪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0.
黄育红 《商》2013,(23):253-253
我国已经从重公证员民事责任开始向民事、刑事并行方向发展,对于保障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保证当事人权利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公证员履行职务行为之刑事责任的追求上依然存在着问题。公证员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罪的主体,公证流程之中的审批员、公证员助理是都可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存在着争议。根据刑法学基础理论,公证员如果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是可以构成渎职罪,若审批员、公证员助理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那么其也可以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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