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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长江下游圩田开发与水事纠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宋时期,长江下游地区圩田开发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迅速发展。人们在圩田开发利用过程中,因为争水、排涝、抢占河湖滩地,以及对陂湖的恣意破坏等因素,产生了诸多水事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有地主与农民之间、官府与民间以及圩际之间等类型。面对各种水事纠纷,两宋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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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能否有效解决事关全国整体环境状况优劣,但是,因为其常表现出"群体性"特征,而被复杂化而通过行政、经济甚至政治方式解决,无法实现法治。近十来年,跨行政区环境纠纷日益突出,并以跨行政边界区域环境纠纷最为典型,且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甚至流血事件的形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深度关注,如"长三角"各省边界区域环境污染、湘渝黔边界区域的"锰三角"污染事件、晋陕蒙边界区域"黑三角"污染事件、皖苏浙边界"太极洞"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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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运营是一个全新概念,水事法律体系与水权运营紧密关联。现有《水法》必须修改,应逐步制定完善的综合性的水法即《水资源法》,以其为核心,修改与现有《水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陆续制定与《水资源法》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还包括对《水资源法》配套的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构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水事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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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已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关于水的基本法。为了保证《水法》的贯彻实施,水利部建立了水政司和水资源管理司。根据水利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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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爱李峻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2):117-126
我国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主要是由有关地方政府协商或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诉讼在解决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强化诉讼机制是国家实现"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目标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最佳选择,在解决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要强化诉讼机制首先要对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可分为"行政边界区域政府间水事纠纷"、"行政边界区域民事主体间水事纠纷"两类。前者不具有可诉性,后者才具有可诉性,应该避免将这两类纠纷混淆而使之泛政治化。对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需要优化诉讼解决机制,需要实现区域水事司法"国家化"、"专门化",同时加强广泛的区域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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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的解决问题在我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诸多缺陷,我国相关问题的解决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详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其中的缺陷并分析原因,认为应当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行政解决等方式逐渐建立起我国的水事纠纷解决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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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塔县县域地表径流主要河流是黑河和讨赖河,均发源于祁连山,是农业生产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水源。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作为基础性自然资源、战略性经济资源和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面临新的更大的挑战。一、水资源利用中存在问题(一)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事矛盾逐步深化。金塔县地处黑河、讨赖河两河下游,近年来受上游土地开发、用水量不断增加的影响,金塔县入境水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