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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订格外引人关注,刑诉法的制度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的关于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更是褒贬不一。从监视居住的适用、进步之处、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几个方面入手,对新刑诉法中的监视居住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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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第二十二则是对该原则的变通规定,该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按照该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民事案件的管辖遵循的是"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之所以会有本条的特别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般管辖的原则将对原告、对法院的诉讼行为极为不便.当然,关于其内在的原因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本文主要是探讨什么样的案件符合本条二十二款的管辖规定,即本条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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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以强制措施满足侦查需要的特殊制度,具有重要的学术史意义,其发展经验对于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的完善,对于监察留置程序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全国1694份判决书的研究表明,职务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数量呈“山峰”形状,在2014年下半年达到顶峰之后迅速减少,办案级别主要为基层检察院,省际区域性差别较大,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主要为行贿受贿案件,适用理由主要为本地无固定住所以及办案需要,有五成多的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15天内,指定监视居住平均长达23.63天。其存在的问题是,指定监视居住未发挥替代逮捕的功能,一些案件指定监视居住时间过长,且存在非法指定监视居住、非法讯问的问题。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制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案件范围的意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需要确立针对贿赂犯罪的特殊程序,对于满足办案需要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应当严格规范其时间限度、讯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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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前,社会各界对指定监视居住议论较多,一些法学专家甚至对此进行了公开批评,担心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难以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从学界和公检法司的研讨情况看,基于控方和辩方的不同角度,对该法条中的许多问题理解不一。正确理解该法条已成为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领域中的重大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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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增加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法律制度,但关键是如何把握其适用条件,尤其是要把握好指定居所、有碍侦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以便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降低适用该措施所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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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我国201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它属于监视居住的。对于其监视居住的对象,方式及适用公平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小的争议。于是,我们不得不怀疑:这到底是法律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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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制度的特殊规定,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由于我国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性导致该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而解决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人权保障困境的前提在于培育中国特色的保障人权法治环境。我国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应立足本国司法实践中真实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深入研究,完善我国指定监视居住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