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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理财活动中实施“冷静期规则”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忠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1-48
金融理财是银行近几年来开展的一种新型业务,目前多数国家无调整这种行为的专门法律规范,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由双方在相关合同中约定。2009年7月,东亚银行(中国)提出了其在理财活动中设立的"冷静期规则"在银行业引起广泛关注;而同期,深圳房地产业有关房产商在房屋交易中试行该规则遭遇的失败使人们对其在理财产品领域能否推行产生质疑。法定的冷静期规则源于美国,主要适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发生的交易。由于不同行业交易特点的不同,冷静期规则适用的情况也不同,对异于房屋买卖的理财活动而言,在无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行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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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积极推动预付式消费立法,完善预付式消费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才能让预付费模式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健身行业的"资本盘"到优胜教育跑路再到长租公寓"爆雷",近年来,预付费模式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预付费模式给企业提供了充足的现金流,为行业快速发展积累了庞大的资金池,但硬币的另一面是,一些企业利用该模式快速回拢资金的特点迅速圈钱,当企业经营发生问题时便"卷钱跑路",令消费者受到极大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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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词汇,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使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冷静,从而保证交易的公平性。然而,我国立法中并未确定这项权利,本文将分析后悔权存在的意义,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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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制度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背景下赋予金融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制度。近年来,保险消费者投诉数量每年递增,所涉及的潜在损失金额较大,对消费者影响较深。目前,在我国保险领域,立法、司法、保险产品层面对冷静期均有所涉及,不同层面上冷静期的适用有所联系,域外在保险领域对冷静期的规定有较多经验。本文通过借鉴域外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比较现实中不同层面的冷静期制度并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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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娇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强制要求双方冷静一段时间,以确保双方在深思熟虑后做出离婚与否之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将引发登记离婚制度方方面面的改变,但对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变动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应规定以下内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同居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及除子女抚养内容外的家事代理权限中止,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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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思洁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1):47-4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即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起源于美国,国外称之为冷却期制度,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很大成效。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外后悔权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