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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并结合我国保险会计实务,规范了保险人签发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尤其是准则对准备金确认时点和确认方法及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进行了规定。该准则与我国保险公司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是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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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与保险业相关度最高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分别简称“CAS25”和“CAS26”)。保监会于2006年10月发文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无论上市与否,均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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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9年12月22日出台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其中对保险合同准备金处理的基本要求、计提假设和期间、计量方法、信息披露做了详细规定。新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义务准备金的计提基础,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改变了过去会计处理依据保险精算,实行了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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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为使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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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保险业的积极作用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保险业开始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并对外报送会计报表。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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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下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这两个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新准则下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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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启用新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内含价值报告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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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