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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庄严宣判:湖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正厅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受贿人王健(王道生的儿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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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青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7(5):39-41
贿赂案件证据“一对一”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在证据采信问题上,不应局限于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言词证据上,而应着眼于间接证据,不能以行贿人与受贿人供述相印证部分定案,我国侦查模式应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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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受贿犯罪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动向,很多犯罪行为都是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采取"借用"等隐形的或变相的手段就是其中之一。一些人通常辩解,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对房屋、汽车实行产权过户登记制度,其所有权转移应以变更登记为准,否则不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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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贪污、受贿(以下简称贪受)人员的心理特征,是指公职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贪受主体在实施某种违纪违法行为时所抱有的企盼与动机等心理活动。这种心理特征,有的表现为单一性,有的表现为多重性或交叉性。笔者将这些特征归纳为如下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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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高发新型的经济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对经济发展和市场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此,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了当前司法工作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部门的公安经侦部门,在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如何突破疑难找到犯罪证据,成为了解决立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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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存在众多缺陷和不足
1.商业贿赂主体界定的缺陷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行贿人与受贿人,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虽然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但对受贿人未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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