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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具体的亲权制度概念,但关于亲权制度的实际内容却散落于婚姻家庭等相关法律条文当中,并且有一部分还与监护权存在重合。在未成年人父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剥夺英监护权,但由于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应该”,因此实践当中极少有剥夺的案例,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极其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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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不断发展,带来了时代的进步,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产生了一些网络道德问题。2009年初的“嫖宿幼女案”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了早已存在的网络道德问题。文章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并探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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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嫖宿幼女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一步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对受害人的年龄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规定显然在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所放宽。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是"容易把握,确定性强。但如何把握"可能是"较为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直接导致定案的准确性。笔者现就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求得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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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冰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27-29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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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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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72-77
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缺乏有效性同意”的奸淫行为,而后者是建立在“有效性同意”基础上的钱色交易行为。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当前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完全可以在解释论的维度加以解决,而无需诉诸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是对该罪罪质和法定刑的错误解读,立足于解释论廓清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才是当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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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强奸罪中分出,成立嫖宿幼女罪.但是这种修改无论是从刑法理论上看,还是从其实践效果看,都存在较大问题,没有达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使其再次回归到强奸罪中,这也是人民的呼声,对于社会治理也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