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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积极影响 1.《物权法》确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降低银行各项成本.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了抵押人和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规定,银行还能方便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提高了担保财产的可靠性,有利于降低抵押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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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见建设部1997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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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制度下应该允许抵押人自由行使对所抵押不动产的处分权,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难度。应当首先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力图使其录入迅速、记录详实、查询便捷,继而逐步放开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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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银行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一、《物权法》对银行业的积极影响(一)有利于解决目前不动产登记多头负责、复杂繁琐的现状,减轻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为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便利。《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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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按现行房地分离的管理体制,国土部门负责纯土地的抵押,在土地上已存有建筑物,则由房管部门办理建筑物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在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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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所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或价金优先受偿,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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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业贷款的利率低,同等条件下利用公积金贷款所付银行的利息比商业贷款少很多。因此,人们如果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话,一般都会以此为贷款方式。但由于某些原因,相当多的人是在办理商贷一段时间后才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于是在以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