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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2(2):61-63
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也可以以代理方式为之。民法上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则一般也都可以适用于票据代理行为。但由于民法与商事法的立法旨趣各有侧重,为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票据代理不能照搬民法上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票据的无权代理是票据代理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与民法上的无权代理区别很大,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对于票据的无权代理中是否应当赋予本人以追认权,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英美法系国家之立法例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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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内债整理案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93 2年内债整理案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债信无疑是一个较大的破坏 ,但考诸当时的财政、金融状况 ,整理债务是当时解决财政困难所能找到的最好办法。而且 ,该整理案的实施选择了“一·二八”事变后国难沉重的时刻 ,较顺利地被接受下来。内债整理案的成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避免了财政危机的发生 ;整理案后债市开始良性转型 ,推动社会游资从政府债券流向产业部门 ,有利于工商实业的发展 ;内债延期减息偿付 ,固然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损失惨重 ,但客观上也起到了增强银行业风险意识的作用 ,促使银行业向管理现代化不断迈进。此次整理案的成功除选择了较好的时机 ,还与以江浙财团为主体的持票人会的支持分不开。当时江浙财团对国民政府的支持是有选择性的 ,他们支持以蒋介石和宋子文为首的国民政府 ,而拒绝支持孙科政府。江浙财团这种政治上的选择性除了“欺软怕硬”的本质外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以内债为纽带的江浙财团与蒋介石、宋子文国民政府政治、经济关系的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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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支票在商品、劳务交易活动中的使用日益广泛,支票结算中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既有犯罪分子伪造、变造票据,进行票据诈骗的主观因素,也与进账单联次设计存在缺陷有很大关系。本文就现行支票结算办法中进账单联次存在的问题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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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据上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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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以《立场声明》第2、3、4号发表了它对信用证下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这些问题都涉及银行在国际业务中的实际操作。值得我们仔细探讨。 (一)关于“议付”(Negotiation)问题。negotiation源于票据法,它原来的含义是指票据权利的“流通转让”,并不涉及是否支付对价问题。英国票据法第31条:“如汇票从某人转让至另一个人,使受让人成为汇票之持票人者,即为汇票之流通。”美国流通票据法第202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流通转让是使受让人成为持票人的票据转让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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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对象应该是汇票和随附单据。信用证议付既要提交汇票也要随附单据。信用证与票据历来联系紧密:早期信用证是以旅行支票形式出现的,出自英国法院的最早的信用证纠纷案涉及的就是本票,而第一套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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